\n在交通事故中,如果机动车辆驾驶员在事故发生前因交通违法行为已被扣满12分,其后续驾驶行为导致的事故损失,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这一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近日,无锡市惠山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典型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n\n案件基本情况是:2008年11月3日,周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车在锡澄公路惠山区路段与林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林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负次要责任。林某经诊断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及多处软组织挫伤,因治疗费用高昂,遂就已发生的75000元医疗费用向太保东台支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
\n\n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周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累计扣分已达12分,属于无证驾驶状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不具备驾驶资格,因此事故损失不应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n\n法院审理认为,周某驾驶的车辆确实在太保东台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周某累计扣分满12分,但该情形并不等同于“无证驾驶”,且相关法律并未将此类情况排除在交强险赔偿范围之外。因此,法院未采纳保险公司抗辩意见,判决其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林某20000元。
\n\n本案明确了驾驶证扣满12分并不当然构成交强险免责事由,对于类似案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交强险作为强制性保险,其设立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基本赔偿,因此法院在审理中更倾向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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