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验车及相关检测所产生的费用通常由事故责任认定方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定,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若情况复杂,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但延长期限也不得超过30日,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如果需要对车辆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技术鉴定,这些时间不计入查封、扣押的期限内。同时,相关检测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并应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的具体时间及费用承担情况。
此外,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损坏,否则需承担赔偿责任。必要时,行政机关可委托第三方进行保管,如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失,行政机关在先行赔付后有权向其追偿。
关于交通事故未处理是否可以验车的问题,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九条,机动车所有人应在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但在申请前,必须将该车辆涉及的所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也就是说,若事故未处理完成,车辆将无法通过年检。
综上所述,在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中,验车费用一般由事故责任方承担。若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可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超出部分则由责任方自行承担。同时,未处理完事故的车辆是不能进行年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