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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费用由谁承担

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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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伤残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常常成为争议焦点。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伤残赔偿费用的承担需结合具体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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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关于伤残鉴定费用的承担,存在两种常见观点。一种认为鉴定费用应由原告(即受害人)先行承担。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产生的鉴定、勘验等费用应由当事人承担,法院通常按照“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支付,即受害人先垫付给相关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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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种观点认为,鉴定费用最终应由败诉方承担。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胜诉方自愿承担除外。部分胜诉或部分败诉的,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各方承担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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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谁主张、谁负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行垫付,最终费用由法院在判决中根据责任归属作出裁定。败诉方承担诉讼费用是基本原则,体现了法律对司法资源的合理使用和公平正义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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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关于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时间问题,依据相关规定,鉴定应在20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10日,超期需报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鉴定机构需在规定时间内出具书面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加盖机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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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可在收到复印件后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时限与初次鉴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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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应及时就医并进行伤残鉴定以明确赔偿责任。鉴定费用通常由受害人先行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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