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公司免费大巴出车祸谁来担责?
随着航空出行的普及,越来越多的旅客选择乘坐飞机出行。为了提升客户体验、增强市场竞争力,不少航空公司推出了市区至机场的免费大巴接送服务。然而,虽然免费大巴为旅客提供了出行便利,但在运输过程中若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这成为许多旅客关注的焦点问题。
2011年4月,江苏常熟的沈女士购买了某航空公司从成都飞往无锡的航班机票,并根据该航空公司的服务政策,预约了其提供的免费机场大巴。然而在前往机场途中,该免费大巴在成都市人民南路某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沈女士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事故主要责任在于航空公司大巴驾驶员。沈女士受伤后住院治疗,并经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为面部多处瘢痕形成(七级伤残)及右锁骨骨折(十级伤残)。
沈女士与航空公司多次协商赔偿未果后,于2012年4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62万余元。
2012年11月,四川双流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航空公司赔偿沈女士各项损失共计42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沈女士作为购买机票的旅客,与航空公司之间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尽管大巴服务是免费的,但其本质是航空公司服务的一部分,属于运输合同义务的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规定,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除非伤亡由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过失造成。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免费乘车的旅客。
因此,法院认定航空公司对沈女士在事故中的受伤负有赔偿责任,免费服务并不能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该案提醒公众:即使是免费服务,提供方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旅客在享受服务过程中如遭遇意外,有权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