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追尾摩托车致乘客受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15175元
2012年8月28日下午,被告姜友军驾驶小型轿车沿366线由东向西行驶时,因未与前方刘军驾驶的摩托车保持足够安全距离,导致轿车前部撞击摩托车尾部,造成刘军与乘客黄明红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现场勘查及调查取证后认定,姜友军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军与黄明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黄明红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住院期间为2012年8月28日至10月9日,诊断为多处皮肤裂伤,住院期间需一人陪护,出院后建议休息一周。黄明红共支出医疗费用9400元,其中姜友军垫付2000元。
肇事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150000元,不计免赔。
根据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法院认定黄明红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9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20元、误工费2621元、护理费2254元、交通费300元,合计16295元。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应赔偿10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5175元,合计赔偿15175元。姜友军已垫付2000元,超出其应承担的1120元部分,不再另行赔偿。
本案提醒广大驾驶员,行车过程中应保持安全车距,避免因疏忽大意造成交通事故,同时也应购买足额的机动车保险,以应对突发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