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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后使用非医保药物遭拒赔 保险公司败诉引关注

来源:中国驾校网 日期:2025-08-24 IP:广东


**出车祸使用非医保药品遭拒赔,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全额赔付**

2012年4月13日,高大富驾驶小型轿车在江西省上栗县平安路与浏万路交叉口,与张开贵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张开贵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高大富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未按信号灯通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张开贵未按信号灯通行,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开贵被送往医院救治,共支出医疗费用1.3万余元,其中包括非医保用药费用5400元。高大富为其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6月至2013年6月,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高大富未对张开贵进行赔偿,2013年5月,张开贵将高大富及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保险公司辩称,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属于赔付范围。高大富则认为,既然已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就应承担全部医疗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非医保用药费用是否应由保险公司承担。首先,保险合同中关于“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在签订合同时明确提示并说明免责条款,否则该条款无效。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不具法律效力。

其次,交强险的设立目的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获得及时赔偿。若将非医保用药排除在赔付范围外,将加重投保人负担,损害其合法权益。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均未限定医疗费用必须在医保范围内赔偿。

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张开贵医疗费用共计1.3万余元。